以利刃致一般不法侵害人重伤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玉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 刑事 故意伤害 正在实施 不法侵害 殴打 利刃 重伤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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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总则 |
【知识点】 |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 |
【教学目标】 | 明确防卫过当的含义,掌握防卫过当的认定。 |
【裁判机关】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
【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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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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