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者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杭……有限公司诉烟……有限公司、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 民事 侵害商标权 药品 通用名称 合理使用 侵权 批准 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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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知识产权法学 |
【知识点】 | 合理使用 侵权行为 |
【教学目标】 | 掌握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合理使用行为的认定,了解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认定。 |
【裁判机关】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民事二审 |
【案例效力】 | 被《人民法院报》...... |
【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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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