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但主动赔偿可从轻处罚
刘……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 刑事 寻衅滋事 殴打 轻伤 自愿 认罪 赔偿 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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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寻衅滋事罪 构成要件 从轻处罚 |
【教学目标】 | 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概念,掌握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认定。 |
【裁判机关】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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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