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时已事先准备刀具故意伤害致死不属于防卫过当
苏良才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 刑事 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前提条件 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人 损害 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 准备刀具 互殴 持刀伤害 死亡 防卫性 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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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总则 |
【知识点】 | 防卫过当 故意伤害罪 |
【教学目标】 | 明确防卫过当的概念,掌握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
【裁判机关】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二审 |
【案例效力】 |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刑事审判参考》......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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