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寻衅滋事罪应从重处罚
白……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 刑事 寻衅滋事罪 醉酒 殴打 轻伤 情节严重 执行完毕 故意犯罪 累犯 罪名相同 从重处罚 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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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从重处罚 累犯 寻衅滋事罪 |
【教学目标】 | 掌握从重处罚的概念,明确累犯的量刑原则。 |
【裁判机关】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二审 |
【案例效力】 |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
【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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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一条内容没有变更。
【同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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