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则可从轻处罚
李……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 刑事 寻衅滋事 任意殴打 轻伤 情节严重 量刑 有期徒刑 基准刑 累犯 主动投案 认罪 赔偿损失 宣告刑 主犯 共同犯罪 作用较小 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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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寻衅滋事罪 量刑 共同犯罪 |
【教学目标】 | 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概念,掌握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
【裁判机关】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被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 |
【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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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又在他地偶遇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任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规定,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量刑方面,首先应当根据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事实,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围内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行为人是……
【适用法律】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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