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危房改造补贴申请未及时对房屋审核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赵永天诉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 行政 乡政府 不履行法定职责 村民 县政府 危房改造方案 村民委员会 改造补贴 镇政府 核查 具体行政行为 评议 合法权益 |
---|---|
【学科课程】 | 行政法学 |
【知识点】 | 不履行法定职责 危房改造 经济补贴 |
【教学目标】 | 明确行政机关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的法定职责,掌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要件。 |
【裁判机关】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行政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 |
|
|
|
|
|
|
|
赵永天以作出的审核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对赵永天申请危房改造核查情况的告知书》,并判令镇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县政府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危房改造方案,并予以推广实施。村民根据上述精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危房改造补贴申请,村民委员会经评议同意后,即将该申请上报至镇政府。镇政府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村民住房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则上报审批,若不符合条件,应在合理期限内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而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依法核查村民的申请,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亦影响了相关确定补助对象的工作,应认定镇政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内容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四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并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