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为多要赔偿而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工作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赵君堂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关键词】 | 刑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医疗机构 诊疗活动 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悔罪 如实供述 自首 从轻处罚 |
---|---|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 |
【教学目标】 | 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掌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
【裁判机关】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5月26日) |
【案例信息】
|
|
|
|
|
|
【基本案情】
2014年,赵克庭因病在人民医院(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了治疗,嗣后经医治无效而死亡。之后,赵克庭之子赵君堂为获得更多赔偿,遂纠集韩金言、赵利清等人在人民医院一楼门诊大厅内摆放恒温棺。7月10日,赵君堂、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丹只等30余人在门诊大厅设置灵堂,并使用汽车封堵人民医院住院部大门,次日,赵君堂等人又与维持秩序的民警邢卫东、晋志超等人发生冲突,造成邢卫东、晋志超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赵克庭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赵克庭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君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郭拥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患者因救治无效死亡后,患者家属为获得更多的赔偿,而纠集众人在医疗机构办公区域内设置棺椁和灵堂,并与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发成冲突致民警轻微伤,造成医疗机构无法进行正常的诊疗活动,该行为属于以聚众的形式扰乱事业单位工作秩序,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患者家属进行处罚。
【法理评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上可知,本罪侵犯的客体系社会秩序,且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而言,仅限于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同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另外,本罪行为人主观必须为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系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因救治无效而死亡,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为获得更多的医疗赔偿,遂纠集多人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放置棺椁,并与维护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造成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在此情形下,患者家属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侵害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其行为亦表现为聚众,故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因救治无效而死亡,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为获得更多的医疗赔偿,遂纠集多人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放置棺椁,并与维护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造成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在此情形下,患者家属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侵害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其行为亦表现为聚众,故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君堂之父赵克庭在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医治无效死亡。为给医院施加压力获得更多赔偿,赵君堂及被告人韩金言、赵利清等人在该医院住院部摆放恒温棺,次日凌晨,又将恒温棺停放在一楼门诊大厅内。赵君堂纠集被告人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丹只等30余人在门诊大厅设置灵堂,用音箱播放哀乐,并让人用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韩金言还在医院门口悬挂写有“还我生命”的白色横幅。同月11日11时30分许,民警邢卫东、晋志超等到该医院门诊大厅维持秩序,劝离赵君堂等人,赵君堂等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将邢卫东、晋志超打致轻微伤。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聚集多人到医院门诊大厅设灵堂、堵大门等,并致2名维持秩序的民警轻微伤,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君堂是组织、策划和纠集者,系首要分子;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系积极参加者。8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依法对赵君堂减轻处罚,对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君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郭拥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