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多次猥亵继女应从重并从严处罚
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 刑事 猥亵儿童 继父女关系 家庭成员 威胁 身心健康 社会危害性 法定刑 从重处罚 悔罪表现 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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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猥亵儿童罪 家庭成员 从重处罚 |
【教学目标】 | 明确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了解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 |
【裁判机关】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
【基本案情】
李沛新与张XX系夫妻关系,何XX(被害人,时年十岁)系李沛新的继女。李沛新自2011年8月起,趁张XX外出之机在其住宅中,多次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抚摸何XX的乳房、阴部等,对何XX进行猥亵。公安人员于2013年5月17日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以李沛新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李沛新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被害人因其母亲与行为人缔结婚姻而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互为家庭成员,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行为人在家中多次以威胁、诱骗等手段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行为人对与其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应对其在法定刑内从重并从严处罚。又因行为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猥亵儿童罪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系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系儿童,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童和女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具有实施性侵害犯罪的便利条件,且该犯罪行为一般持续时间长,具有隐蔽性,较一般猥亵儿童犯罪而言,该类猥亵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其与行为人之间系继父与继女的关系。行为人趁其配偶外出期间,多次在家中以威胁、诱骗等手段,对其继女实施猥亵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本应履行保护被害人的职责,但其严重违背人伦道德,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从重并从严处罚。另外,行为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其与行为人之间系继父与继女的关系。行为人趁其配偶外出期间,多次在家中以威胁、诱骗等手段,对其继女实施猥亵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本应履行保护被害人的职责,但其严重违背人伦道德,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从重并从严处罚。另外,行为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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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沛新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XX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XX(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