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内猥亵儿童构成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
徐……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 刑事 猥亵儿童 教师 幼女 教室 淫秽行为 公共场所 当众 从重处罚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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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猥亵儿童罪 公共场所 |
【教学目标】 | 掌握猥亵儿童罪的概念与量刑,了解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
【裁判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其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的身份,在教室内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淫秽行为。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室属供学生学习的场所,学生经常在该教室内聚集,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因此属于公共场所。此外,行为人在实施上述淫秽行为时,其他学……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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