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教室讲台后楼梯口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
靳……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 刑事 猥亵儿童 公共场所 当众 加重处罚情节 犯罪构成 |
---|---|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猥亵儿童罪 公共场所 加重处罚情节 |
【教学目标】 | 掌握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明确《刑法》意义上公共场所的含义。 |
【裁判机关】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二审 |
【案例效力】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4年5月28日) |
【案例信息】
|
|
|
|
|
|
〖上诉人代理人〗 | 姜广臣...... |
---|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教室讲台后、楼梯口、校外空地等处多次对数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教室讲台后、楼梯口、校外空地提供给任何个人进入其中的可能,具备公共场所的空间开放性及人员多数性的特征。同时,上述场所区别于仅供内部人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其可以满足公众的社会生活需求,具备公共场所的社会活动性。综上所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同类案例】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