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的应从轻处罚
官……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 刑事 寻衅滋事 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 随意殴打 抓获归案 如实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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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寻衅滋事罪 坦白 从轻处罚 |
【教学目标】 | 掌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
【裁判机关】 |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十七起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2015年9月18日)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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