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扣押财产后撤销案件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
杨……、王……请求辽……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关键词】 | 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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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国家赔偿法学 |
【知识点】 |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 |
【教学目标】 | 掌握刑事赔偿的概念,明确刑事赔偿的程序。 |
【裁判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国家赔偿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八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第(一)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