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交付货物、收取货款的主体与网站经营者均为卖方
A……诉B……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 民事 合同法学 网络购物合同 合同主体 买卖合同 交付货物 收取货款 网站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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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合同法学 |
【知识点】 | 合同主体 网络购物 网站经营者 |
【教学目标】 | 掌握合同主体的概念,明确合同主体的范围,理解网络购物与网络购物合同的含义。 |
【裁判机关】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民事二审 |
【案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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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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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买方在卖方经营的网站上购买商品时,卖方并未披露合同的交易主体。此后,与卖方属于同一集团的第三人将商品送交给买方、收取货款并向买方开具发票。因在集团经营模式下,卖方与第三人分工完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共同构成卖方完整的缔约能力,且在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释评汇注】
很多网络经营者为方便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以采取集团化经营模式,与消费者订立并履行合同。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无法辨别实际的合同相对人,集团化经营模式也使得在此类纠纷中认定合同主体的难度有所提高。审判实践中,在审理此类案件并辨别合同主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判定一方是否构成集团化经营。集团化经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受同一主体管理控制下的联合,各主体共同履行权利义务。但是,为维护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无论一方实际上是否构成集团化经营,都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二)判定一方的各交易主体是否在共同配合下具备完整的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对履约能力的要求是一个主体,但是多个主体通过分工配合的方式,共同完成同一个整体的履约,即可以判定上述主体在共同配合下具备完整的履约能力,具备完整履约能力才可成为该类合同的主体。(三)判定一方承担卖方权利义务的各交易主体是否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交易主体是在共同配合的情况下,才具备完整的履约能力,发生违约情形时,应判令各交易主体共同承担缔约后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