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取得商标权后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雅……有限公司诉扬……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 民事 商标权侵权抗辩 侵害商标权 商标在先使用权 近似图形 在先使用 持续使用 善意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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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知识产权法学 |
【知识点】 | 在先权利 侵权责任 商标 |
【教学目标】 | 掌握在先权利的概念,明确在先权利的内容。 |
【裁判机关】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民事二审 |
【案例效力】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
【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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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商标权后,发现在其取得商标权前,即已经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中文字及相似图形的行为人仍在持续使用商标中的文字及相似图形。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即系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但因行为人在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前的一定期间内即已经在使用与商标中的字样及近似图形,而且系不间断……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