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码 】 刑法总则·刑罚执行·假释 (G13023)
【 案号 】 (2014)安中刑执字第611号 【 罪名 】 招摇撞骗罪 【 判期 】 Mon Sep 29 08:00:00 CST 2014
罪犯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且邻里愿意协助监督教育可对其假释
魏玉庆假释案
审判规则
【 规力 】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毕业于知名高等院校的罪犯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具有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知识、积极参加劳动和完成生产任务等情节,亦曾被记功和受到表扬。司法机关在该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亦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亲属常年患病,但其本人及亲属无不良嗜好,且所在地基层组织及邻里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对该罪犯进行监管和教育。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该罪犯符合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实质条件,因此可以对其假释。 
【 关词 】
刑事诉讼 招摇撞骗 有期徒刑 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 接受改造 悔改表现 社会危险 社会调查评估 社会影响 假释
【 基情 】
  河南籍罪犯魏玉庆毕业于南开大学。自2009年开始,魏玉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使用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从他人处骗取共计158 000元现金。案发后,魏玉庆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因此对魏玉庆表示谅解。嗣后该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魏玉庆构成招摇撞骗罪,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12月24日,魏玉庆开始在安阳监狱(河南省安阳市监狱)执行刑罚。经查明,魏玉庆在服刑期间,具有认真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学习技术和文化、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生产任务等情节,亦曾被记功和受到表扬。此外,魏玉庆家住农村,且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亦常年生病,但魏玉庆及其父母并无不良嗜好,邻里间亦比较和睦。经林州市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魏玉庆的父母、邻里及所在地的村委会均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和教育魏玉庆。
  安阳监狱以魏玉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 争点 】
毕业于知名高等院校的罪犯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收监执行后,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学习知识、积极参加劳动,经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定其本人及亲属并无不良嗜好,当地基层组织、邻里亦愿意协助监督教育,能否对其适用假释制度。
【 审果 】
  受理法院裁定:对罪犯魏玉庆准予假释。
【 审判规则评析 】
  所谓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对于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够适用假释制度,具体包括:第一,假释的对象系除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之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第二,在时间方面,原则上只有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时,才能适用假释。但如果罪犯具有特殊情形,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则可以突破上述的时间限制。具体而言特殊情形主要包括:服刑期间具有突出立功表现或者重大发明创造、基本丧失活动能力且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时尚系未成年人且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家庭发生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等。第三,可以适用假释的罪犯必须系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主要指: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积极学习技术和政治文化知识等。第四,罪犯在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亦系决定能否对其假释的因素。
  罪犯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收监服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并积极接受改造、积极学习技术和文化、积极参加劳动和完成生产任务,更因表现突出被记功以及受到表扬。在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经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确认罪犯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亲属常年患病等情节,但其本人及亲属并无不良嗜好,邻里相处较为和睦,当地基层组织以及罪犯的亲属、邻里均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和教育罪犯。从上述情形上分析,首先,该罪犯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并非因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刑罚,因而属于假释的对象;其次,该罪犯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时间条件;再次,该罪犯确实具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最后,该罪犯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及亲属、邻里均表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对其监管和教育,说明对其假释后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所述,该罪犯已经满足假释的条件,对其可以假释。
【 适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 案息 】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2月13日)
【部门体系】 刑法总则 【检码】 P1017+1238HAAY++2614B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
【审理法官】 程亮 高秀清 刘景峰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河南省安阳市监狱 【罪  犯】 魏玉庆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安阳市监狱。
罪犯:魏玉庆,男,19854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814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玉庆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魏玉庆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1118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1224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9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9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安阳市监狱干警郭其军分别代表本单位出席了法庭,罪犯魏玉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玉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罪犯魏玉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人现金约158 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魏玉庆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罪犯魏玉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会调查评估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玉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玉庆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至20151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