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码 】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 (S09040201011)
【 案号 】 (2014)全刑初字第00094号 【 罪名 】 侵犯著作权罪 【 判期 】 Thu Oct 09 08:00:00 CST 2014
擅自以会员制方式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徐成林、刘XX侵犯著作权案
审判规则
【 规力 】  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著作权人开办的网站,以会员制的方式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该网站的注册会员数量达二万余人。行为人以会员制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且向会员收取会员注册费,据此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且注册会员数量达二万余人。综上,行为人的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关词 】
刑事 侵犯著作权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 著作权人 许可 会员制 注册费 营利目的 管理制度 著作权
【 基情 】
  徐成林于2007年至2013年7月在互联网开办域名为www.rin9.com的论坛模式的个人网站“999宝藏网”。网站设置的版块包括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上述板块下还设有子版块。网站获利的渠道为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至案发前,“999宝藏网”享有下载权限的注册会员二万余人。徐成林为提高收益,在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999宝藏网”鼓励、放任会员刘XX、周XX等人(已另案处理)发布、上传四千余个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并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上述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已经封装。
  上述网站电脑综合版块下操作系统板块版主系刘XX,其网名为立帮电子。刘XX自2011年起,即在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并通过网站发布、上传经其封装的五十余个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该下载贴可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并被会员浏览九十三万余次。刘XX以捆绑360安全卫士、搜狗浏览器、PPS等应用软件并将浏览器主页绑定的方式,在封装的操作系统内,与应用软件商等合作,从而收取推广费用,获利一百余万元。侦查机关于案发后扣押刘XX八十五万一千元,刘XX将违法所得二十四万九千一百一十元主动退还。
  公诉机关以徐成林、刘XX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徐成林辩称: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以下异议:1.本人并未鼓励会员发布系统;2.本人并非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即发布、上传下载贴;3.起诉书指控的下载帖数量及会员人数与事实不符;4.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网络技术提供行为;5.侵权作品本身超出本人管理范围,本人对作品仅负有一般审查义务。
  徐成林的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犯侵犯著作权罪不持异议,但指控徐成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充分;徐成林系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并能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故请求法庭对徐成林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刘XX辩称: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一些数据与事实不符。首先,本人在pps网站存有两个安装包,仅有一个安装包封装至微软系统里,PPS网站系将两个安装包的钱统一汇入本人银行卡中;其次,不应将全部来自搜狗公司的汇款都认定为非法所得;再次,本人并未将网址等封装至微软系统里,故不应该认定为非法所得;最后,不能仅凭银行交易记录确定收入来源。
  刘XX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XX发布的帖子并非全部侵权。刘XX从第三方软件商获得的全部收入中包括合法收入。归案后,刘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刘XX无犯罪前科和劣迹,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XX对其银行交易明细进行辨认,确认其违法所得为一百一十万零一百一十元。
【 争点 】
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开办的网站,以会员制的方式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收取会员注册费,且注册会员数量达二万余人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审果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成林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刘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规则评析 】
  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除销售行为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其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其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其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其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其中,因非法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开办的网站,以会员制的方式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享有下载权限的注册会员达二万余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行为人作为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且注册会员数量已经远超过一千人,故应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适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 同例 】   (2)
  1.擅自印刷合法出版的交通图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韦……侵犯著作权案
  2.为营利擅自复制他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害著作权罪 —— 上……侵犯著作权案
【 案息 】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4月24日)
【部门体系】 刑法分则 【检码】 P0714+7164AHCZJX0314B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陈卫民 高红 李定秀
【公诉机关】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被人】 徐成林 刘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成林,男,1979513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中专文化,网络工程师,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长湖西路1103单元303室。2013731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910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70102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2013812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910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干,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成林、刘XX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6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成林及其辩护人魏兴奇、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周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37月份,被告人徐成林在互联网开办“999宝藏网,以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获利。被告人徐成林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鼓励会员在该网站发布并传播经封装后的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侵权软件。网站所发布传播微软操作系统软件皆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至案发前,网站共提供封装微软WindowsXPWindows7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会员下载,网站注册会员中有下载权限者达2万余个。
被告人刘XX“999宝藏网电脑综合版块下操作系统板块版主。自2011起,被告人刘XX未经微软公司许可,以“999宝藏网为平台,共上传经自己封装的微软WindowsXPWindows7等操作系统软件下载贴50余个,供会员下载使用,总计被浏览数93万余次。刘XX在其封装的操作系统内以捆绑应用软件、锁定浏览器主页等形式,与应用软件厂商等第三方合作,收取第三方推广费用,共谋取非法利益16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成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网站发布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下载,有下载权限的注册会员2万余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刘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在“999宝藏网上发布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下载贴50余个,违法所得160余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人徐成林辩护辩解时提出:我对侵犯著作权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1.起诉书指控我鼓励会员发布系统,与事实不符,我没有鼓励。2.起诉书指控我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说法不正确。3.起诉书指控我在开设的网站上发布微软系统,下载帖4000余个,有下载权限的注册会员2万余个,与事实完全不符。4.被告人刘XX999宝藏网为平台,发表系统这种说法不全面,避重就轻,责任转嫁。5.我只是网络技术提供行为,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6.我不知道哪些封装作品侵犯微软著作权。7.提供作品并使公众获得的可能性。侵权作品本身是在网盘网站上的,而非存在我的网站上,我网站上只是作品的说明和链接。作品本身超出了我的管理范围,我仅能负责一般的审查义务。显然,决定公众获得侵权作品的,只能是网盘网站。8.我网站的操作系统版块是隐藏起来的,只有部分会员能看到,公安机关统计的2万人我没有异议,但是他有权看,不代表他一定会去看,涉嫌侵权的帖子只是网站的一部分内容;说我的网站是以会员制传播作品是不对的,在我网站上是浏览帖子和获取链接,并没有获得作品本身,点击链接后,是网盘网站的会员了,所以以会员制传播作品的应该是网盘网站;我网站的帖子只是说明和链接,并且4000个帖子也不代表作品的复制份数;并且有的链接几年后是失效的,所以我网站上的链接大部分是无效的;我网站的确是在赚钱但是没有通过操作系统来盈利,我的收入。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不持异议,被告人也自愿认罪。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成林涉嫌犯罪有特别严重情节,证据不充分。特别严重情节只能适用其他网盘网站。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盈利,能够主动检举其他网站的侵权行为,有立功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XX辩护辩解时提出: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一些数据有异议,侵权贴50余个,浏览量93万余次,非法所得160万余元,我认为与事实不符。1.2345网址导航,我有两个不同的推广链接,是分两次打入我的银行卡,不应认定每月两笔收入都是违法所得;2.pps网站我有两个安装包,封装到微软系统里面的仅是一个安装包,PPS网站是将两个安装包的钱统一打到我银行卡里;3.搜狗拼音有多个安装包,来自搜狗公司的汇款不应该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4.其他软件如360杀毒等,除了封装到微软系统里,还封装到我自己做的软件里,不应该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5.淘网址等,我没有封装到微软系统里,不应该认定为非法所得。我所有的收入中合法收入占主要部分,来自侵权获利仅占极少部分。另外我从来没有在其他网站上发布过,如果有,可能是其他网友的转载。6.仅凭银行交易记录,不能确定收入,并且没有证据说明是侵权获利的款项,不应该认定为非法所得。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侵权著作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刘XX999宝藏网上发布的侵权下载帖数量50余个、浏览量93万余次和违法所得160余万元有异议,起诉书的上述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刘XX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均说到其在999宝藏网上发布的帖子中有自己开发的软件帖子,如驱动备份还原软件等;刘XX发布的帖子并非全是侵权帖子;刘XX从第三方软件商获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3.被告人刘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坦白,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XX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和劣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7月份,被告人徐成林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域名:www.rin9.com,案发前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点为安徽省易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双线机房。“999宝藏网系论坛模式,设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板块,各板块下设子版块。“999宝藏网以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获利,网站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2万余人。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被告人徐成林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通过“999宝藏网,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刘XX、周XX等人(已另案处理),发布、上传经封装的微软WindowsXPWindows7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
被告人刘XX“999宝藏网电脑综合版块下操作系统板块版主,网名:立帮电子。自2011年起,被告人刘XX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自行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以“999宝藏网为平台,发布、上传经其封装的微软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5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总计被浏览(点击)数93万余次。被告人刘XX在封装的微软操作系统内,以捆绑360安全卫士、360杀毒、搜狗浏览器、搜狗输入法、PPTV、金山毒霸、金山卫士、PPS等应用软件,并将浏览器主页绑定为2345.com、搜狗等主页的方式,与应用软件商等第三方合作,从应用软件商处收取推广费用,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XX违法所得160余万元提出异议,认为160余万元中包括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刘XX对其银行交易明细进行辨认,确认其违法所得为1 100 11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刘XX人民币851 000元,刘XX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49 11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易速科技管理平台截屏,证明被告人徐成林于2012420日在安徽易速网进行注册,用户名cheneyx,代理名s302,中文名徐成林,以及2012528日至2013528日该用户平台交易记录情况。
2)宝藏网信息(XX科技),证明XX科技提供的999宝藏网客户信息情况。
3)徐成林银行记录,证明徐成林建行、工行等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4)刘XX建行卡收入汇总表,证明宼英(360公司)、张XX2345.com)、淘宝、搜狗科技等应用软件商共汇入刘XX建设银行账户1 614 204.04元。
5)刘XX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刘XX工行、建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6)关于勘验检查笔录有关情况说明,证明:
A.侦查机关认为浏览数即点击数。
B.在对宝藏网取证中分别使用了远程检查和电子物证检查,因两者数据截止时间不同,数据系统动态变化,因此数据会有差异。
7)说明(微软),证明微软公司未授权999宝藏网及其关联网站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任何微软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微软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微软公司官方网站以外的网站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微软享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产品。
8)版权证明4份,证明微软公司对涉案操作系统享有版权。
9)鉴定意见,证明经微软自出鉴定,涉案20windows产品均系盗版产品。
1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成林、刘XX户籍等身份信息情况。
1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成林、刘XX均系被抓获归案。
1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搜查徐成林及刘XX住处及扣押物品情况,其中扣押刘XX人民币851 000元。
13)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成林犯侵犯著作权罪的有关事实,已经本院另案审理查明;以及通过999宝藏网上传侵权帖的周XX、苏XX等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已经本院另案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4)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刘XX对其建设银行账户(4367421215954203513)交易明细进行辨认,确认其涉案违法所得数额为1 100 110元。
15)补充说明一份,证明999宝藏网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2万多个,是经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取得。
16)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证明被告人刘XX2014924日通过银行汇款补交违法所得249 110元。
2.勘验检查笔录
1)全公(网监)远勘(2013011号笔录,证明全椒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999宝藏网进行远程勘验情况。即:网址www.rin9.com,网站论坛形式,内核程序PHPwind。分五大板块: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其中电脑综合下设立包含操作系统在内的五个子板块,各个板块都设立了更详细的子板块。论坛不用会员登录可访问除操作系统以外的所有板块,但附件下载则提示需要会员登录。显示会员人数3634222人。
A.确定IP地址为27.54.228.109,所在地滁州市易速网络科技
B.“操作系统板块提供大量自行封装的win8win7xpwinserver2003下载。板块下设七个板块,其中win8win7xpserver四个子板块需要更高级别会员才可浏览。检查人员通过支付宝向网站指定账户支付100元,获得宝藏网VIP会员,使浏览不受限制。从上述四个板块保存涉嫌盗版微软操作系统软件的帖子页面20个,截图20张,下载操作系统软件20件(帖子浏览数超过11万次)。
C.对象网站首页对一幅百度的对联广告,主菜单下方有两幅通栏广告,分别有“2345.com”电脑店字样。板块间还有一个通栏百度广告。
2)全公(网监)勘(2013007号笔录,证明2013621日网监大队对999宝藏网在中网数据中心的空间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3)全公(网监)电监(2014002号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明999宝藏网下载帖子4188个,浏览数11553894次,下载点击数无法统计。有权下载的会员除用户组中未充值的普通会员,其他会员都可下载,共计11542个。充值会员人次为17317次,充值金额471 126元。
说明,证明操作系统板块内有权限下载的会员数为付费普通会员加上其他用户组个数,合计为28860个,其中禁止发言用户组中有权下载的会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补充说明,证明截止2013129立帮电子发帖数59个,涉嫌侵权软件为windows8xpwin7三类,浏览数934279次。
4)全公(网监)远勘(201312号远程勘验笔录,证明:
A.徐成林网上银行账户及流水信息;B.支付宝、北网支付和财付通三个网上支付平台账户及流水信息;C.百度联盟、弈天联盟两个广告联盟的账户及流水信息;D.网易电子信箱账户及邮箱内容;E.腾讯QQ即时通讯账户和聊天记录等信息情况。以上徐成林经营网站收入,系网站广告费和网站收费会员所支付的费用。
F.徐成林的163邮箱信件涉及的内容:
999宝藏网管理的相关邮件,证明徐成林是该网站的主办人。
中网”IDC关于IDC产品催缴租金邮件,证明徐成林曾在中网科技购买IDC产品。
徐成林存放在江苏XX科技的服务器IP,证明徐成林和江苏XX科技有业务往来。
徐成林存放的邮件,有X”银行卡或信用卡。
2013116cheneyxu@163.com回复微软公司委托的北京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关于删除侵犯微软著作权内容邮件的邮件。
201374由微软公司委托的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关于删除侵犯微软著作权内容的提示》邮件。
G.徐成林QQ账号57707591有徐成林管理999宝藏网网站的相关记录.证明徐成林系999宝藏网站长,且有与网站的版主如立邦电子、慕容蓝儿等联系的信息。
5)全公(网监)远勘(201316号笔录,证明网监大队于2013129日勘验999宝藏网,提取网名立邦电子发布侵犯微软操作系统帖子证据:
A.立帮电子系网站区域管理员,操作系统板块版主。
B.立帮电子在操作系统板块共发帖327个。
C.立帮电子发布侵权的windows操作系统下载贴共50余个,浏览数共计935305次。
3.证人证言
XX(徐成林之妻)的证言,证明徐成林于2007年开办999宝藏网,大约一两年前,徐成林说网站做的很成功,平时比较好的时候每月一万多元收入,不好的时候也有四五千的收入。真正赚钱从前年开始。
XX的证言,证明其系中网安徽全椒双线机房主管。999宝藏网由其公司提供独立服务器,该网站IP是:27.54.228.109,域名:www.rin9.com,该网站是一个论坛,购买服务器的人叫徐成林,会员名:cheneyx,注册时间2012420日。
XX的证言,证明其系江苏省徐州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58.218.211.15158.218.192.245是其公司分配给999宝藏网的,登记人是徐成林,201283日和其公司发生业务,网站的服务器和硬盘都在其公司。
4.被告人供述
1)徐成林的供述,我于2007年开办999宝藏网,开始是抱着学习的目的。后来,就向注册会员收取维护网站的日常费用。收费板块提供操作软件下载,这个板块只有会员才能访问。2010年以前,访问量小,也不收费,2010年后,限制会员访问后,就有了收入,每月有几千元的收入,但是没有现在多。去年我把网站空间租住中网公司滁州IDC机房,租的是独立的服务器。今年6月底我把网站空间转移到江苏省枫信公司机房至今。我在中网公司服务器的用户名是cheneyx,密码是1q1q1q,注册邮箱是cheneyxu@163.com。租赁费用是700元每月,宽度是10M600元每天。江苏XX服务器是通过远程桌面来管理的。服务器是windowsserver2003,管理账号administrator,密码是33ip.com.cn.网站的主要服务项目分为三个板块,是电脑综合和移动设备、娱乐。电脑综合包括电脑技术、操作系统下载、病毒防治等;移动设备主要涉及手机软件下载、使用方法等;主要收益包括注册收费、网站广告。会员注册收入占总收益的百分之七八十。广告收入占收益的百分之二三十。每个月会员注册收入在六七千元,广告收益一二千元。开办以来总收益约30万元。会员主要通过支付宝、北网支付、财付通支付,广告收入通过支付宝收取。网站为会员提供的操作系统有win7win8xpwinservermacosxlinux综合等,这些都是网站会员上传的。操作系统,一是由会员上传的BT文件,就存在我网站的服务器上;二是存储在会员的网盘里,我网站有关操作系统下载的帖子链接到网盘里。我服务器上只会存储一些小软件。windows版权是微软的。
我开办的网站注册会员有三百多万。有些是我自己加的,真实的会员数至少有一两百万人。每天访问量有二三万次。上传盗版软件比较多的主要是板块版主,比如操作系统版主立邦电子雷野。他们通过上传自己封装的操作系统,捆绑一些软件获利。版主由我和慕容蓝儿任命。他们上传盗版windows系统,我是持默认许可的态度。从2007年网站开办的时候,就有人开始上传盗版windows,网站上可以看到最早何时上传的。会员网站最低充值20元,一次性充值100元,可升级为vip。冲20元可兑换1000金币,金币可用来下载资源。Vip获得5000金币,终身免费下载论坛内所有资源。以前微软公司发邮件要我删除未授权操作系统,我删除了一部分,把剩下的设为隐藏板块,想逃避打击。999宝藏网分会员组、特殊组、还有默认用户组。其中系统组和特殊组,其实是同一种类型,我自己为了看清楚才分开的。会员组是已注册会员,包括付费会员和不付费会员全部,从宝藏新手幼稚园直到最高的科学家,通过发帖、回复、在网站的在线时长等来自动晋升下一级的;系统组都是具有管理权限的;特殊组是一种头衔,获得这种头衔后,他所拥有的会员权限就比一般会员高,主要体现在发帖的容量大、可以发HTML代码、收件箱的容量大等。
2008年至2009年开始搞VIP会员模式的,先开始是一些老会员对网站有贡献,给他们设置了这个头衔,到现在部分VIP会员是付费会员,但还有部分没有付费的VIP会员。最开始进入操作系统进行下载是没有限制的,到了2012年的时候,我收到律师侵权邮件,就已经关闭这个板块了,后期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把这个板块开了,同时提高了进入该板块的权限,我记得现在初中生或中专生就可以进去下载。
2)被告人刘XX的供述,“999宝藏网域名是www.rin9.com,站长叫ss128,副站长叫慕容蓝儿。ss128是网站开办者,负责整个网站管理维护,收入。他们知道我上传盗版windows系统,支持和鼓励我上传。2007年至2011年期间,我主要从999宝藏网下载操作系统,2011年开始上传我封装的操作系统,管理员慕容蓝儿让我当windowsxp系统板块的实习版主,实习两个月后就是正式版主,过几个月ss128把我提升到操作系统板块总版主。从2011年至今,我陆续在xp板块上传了十几个我封装的xp操作系统,在win7板块上传了七八个我封装的win7系统,在win8板块上传两个我封装的win8系统。我作为管理员的任务,一是删除不符合版规的帖子,二是给一些比较好的帖子加精、加亮、置顶。我封装的系统内捆绑了360安全卫士、360杀毒、金山毒霸、金山卫士、ppspptv、搜狗浏览器、搜狗输入法、搜狗主页、酷狗音乐盒等软件,还锁定浏览器主页为2345.com网站来获利,这些厂商和我达成协议,在我发布的操作系统内封装上他们的软件,别人安装了我的操作系统,只要电脑一联网,运行了上述软件,就会在软件发行商那里留下记录,安装一次就给我一定的钱。360安全卫士给我0.5元,360杀毒给我0.2元,搜狗浏览器锁定主页给我0.6元,搜狗输入法给我0.25元,酷我音乐盒给我0.2元,pps给我0.7元,pptv给我1元,金山毒霸是0.5元,金山卫士是0.4元。所得的钱都汇款到我建行的一张尾数为153的银行卡上面。我总共收入有一百多万。我捆绑软件的公司有专门的推广人员和我联系,将软件包发给我,我再将他们发过来的软件包封装到操作系统内。我们都用虚拟的身份在QQ上交流的,对方的真实身份我不清楚,我只记得搜狗公司和我联系的一个人叫高X,但是对方知道我的真实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开办的“999宝藏网,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2万余人;被告人刘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999宝藏网传播他人作品,总计被浏览(点击)数93万余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徐成林、刘XX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XX“999宝藏网为平台发布封装的微软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供会员浏览、下载,总计被浏览数,以及“999宝藏网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数,由侦查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侦查统计得出,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公安网络技术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被告人徐成林明知“999宝藏网注册会员刘XX等人通过“999宝藏网传播他人作品,其为了增加网站人气,获取更多利益,以发放礼品、提升会员级别的方式,鼓励、放任刘XX等人发布、上传侵权帖及链接,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构成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因此,被告人徐成林提出的“我没有鼓励会员发布系统;起诉书指控我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说法不正确;指控我在开设的网站有下载权限的注册会员2万余个,与事实完全不符;被告人刘XX999宝藏网为平台,发表系统这种说法不全面;我只是网络技术提供行为,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品本身超出了我的管理范围,我仅能负责一般的审查义务。显然,决定公众获得侵权作品的,只能是网盘网站;说我的网站是以会员制传播作品是不对的;我网站没有通过操作系统来盈利。辩护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成林涉嫌犯罪有特别严重情节,证据不充分;被告人没有盈利,有立功的行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成林判处缓刑。”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侵权贴50余个,浏览量93万余次,与事实不符。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成林、刘XX及其两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充分考虑。鉴于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十一、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成林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731日起至20171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XX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