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奥泳,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丽萍,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于奥泳诉被告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传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奥泳之委托代理人陶志勇、被告毕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奥泳诉称,
2014年
4月
16日,原告在被告处以
14 100元的价格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规格为
2米×
1.5米×
0.12米。经使用,该床垫并没有被告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
28 200元,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购买价格
28 200元的三倍即
84 600元赔偿损失,以上共计
112 800元。
被告毕丽萍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述称由于其知识面狭窄,没有亲自体验,听从了上手销售者的劝说、诱导,经销的双宁牌床垫并没有宣传的治疗功能,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构成欺诈。同意返还货款,并认可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三倍赔偿原告损失。但其现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无法负担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
经本院审查,被告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应按原告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丽萍返还原告于奥泳货款28200元;
二、被告毕丽萍赔偿原告于奥泳损失8460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112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 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