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黔0324行初43号
原告桂传洪,男,1971年3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桂超,男,生于1991年9月5日,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系桂传洪之子。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务川县政府”)。住址: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杨村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系务川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牟珍友,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牟伟,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干部。
第三人舒安权(又名舒安全),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
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蕉坝镇新茶村陈家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家坝组”)。
负责人陈明贵,系陈家坝组小组长。
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蕉坝镇蕉坝社区关木山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关木山组”)。
负责人郭德权,系关木山组小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传洪诉被告务川县政府、第三人舒安权、陈家坝组、关木山组林业行政管理(撤销林权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传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桂传洪以务府林证字(2008)第100600214号《林权证》上登记的林地属于陈家坝组集体所有,自己无异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传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桂传洪承担。
审 判 长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薛贵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胡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