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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政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豫0181行初73号 [ 审官 ] 马瑞杰、秦凤春、程二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建斌、荥阳市广武镇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王建斌与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XX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181行初73号
原告:王建斌,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2005291636H。
法定代表人:范超杰,镇长。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胡村。组织机构代码:B6414110-1。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主任。
原告王建斌诉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支付一案,原告王建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需向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先提出给付申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斌负担。
审判长马瑞杰
审判员秦凤春
审判员程二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坤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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