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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资源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湖南炎陵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湘0225行审8号 [ 审官 ] 曾奇华、罗敏、罗剑峰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与炎陵县森源废品回收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南炎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22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炎陵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贻芳,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月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的炎国土资监字(201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要求执行拆除炎陵县森源废品回收站在非法占用的130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经审查,炎陵县森源废品回收站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草坪组水田1301.5平方米新建废品回收站,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炎陵县森源废品回收站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6030元整的处罚决定。炎陵县森源废品回收站在接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除自觉履行缴纳罚款26030元外,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炎陵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曾奇华
审判员罗 敏
审判员罗剑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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