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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公安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判期 ] Tue Jun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豫7101行初91号 [ 审官 ] 李东奎、刘建梓
[ 代所 ] [ 代师 ] 蔡亚平、焦锐男
[ 当人 ] 万宝、XX省公安厅
 
万宝与XX省公安厅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7101行初91号
原告万宝,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亚平,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焦锐男,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省遂平县。
被告XX省公安厅。住所地XX省XX市金水区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许甘露,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诉被告XX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万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宝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宝负担。
审 判 长李东奎
审 判 员刘建梓
人民陪审员侯玉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赵 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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