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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行政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北
[ 判院 ]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n 2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冀0425财保288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常文增
 
常文增其他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425财保288号
申请单位:大名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
被申请人:常文增,男,1988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文增的存款7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周伊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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