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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资源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鲁06行终130号 [ 审官 ] 苏宁雪、张爱玲、于红
[ 代所 ] [ 代师 ] 王凯源、孙啟
[ 当人 ] 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
 
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6行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孙加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凯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蓝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妍,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阳市金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刚,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阳盈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宁雪
审判员张爱玲
审判员于 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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