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1325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黄俊保,男,汉族,现年45岁,住内乡县。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局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5日对黄俊保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156号土地处罚
决定书。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156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黄俊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但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缺乏
法律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
裁定书,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胡新锋
审判员程 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