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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资源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n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苏11行终93号 [ 审官 ] 王从国、曹英、陈小娟
[ 代所 ] 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诚、姜雅平、陈冰
[ 当人 ] XX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XX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1行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诚,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雅平,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缪其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步楼,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习庆,男,汉族,1966年5月8日生,,住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XX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从国
审判员曹 英
审判员陈小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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