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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行政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北
[ 判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曹文英、王志强、冯志国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威、河北省涞水县交警队
 
张威、河北省涞水县交警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6行终127号
上诉人:张威,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上诉人:河北省涞水县交警队,住河北省涞水县。
上诉人张威因涞水县交警队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威上诉称,涞水县交警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公安交通警察机构是国家职能部门行政主体,既有行政权,也有执法权。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规范性法律文书,不论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还是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理赔,都按照这个认定书执行。一审裁定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是没有可诉性行政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不予以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该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威的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威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文英
审判员王志强
审判员冯志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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