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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北
[ 判院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un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冀0826行审20号 [ 审官 ] 王久利、温少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诉金点子广告丰宁易购门市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826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东街16号。
组织机构代码:56892421-4。
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金点子广告丰宁易购门市。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丰城管行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金点子广告丰宁易购门市给予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金点子广告丰宁易购门市处罚决定的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丰城管行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 判 长王久利
审 判 员温少平
人民陪审员刘阁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刘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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