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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Sun Mar 2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苏0682执144号 [ 审官 ] 周君、周志刚、池锋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刘加峰
 
刘加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XX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刘加峰,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
负责人鲁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加峰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项60746.44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83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加峰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加峰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周 君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代理审判员池 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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