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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浙江
[ 判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0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陕0112执224-1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卢立华
 
卢立华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卢立华。
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健康与被执行人毛亚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健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66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77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龚四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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