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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09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云0423执32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杨艳波
 
杨艳波与许绕丽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423执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杨艳波,女,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许绕丽,女,住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杨艳波与被执行人许绕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艳波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绕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艳波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期晓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魏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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