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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西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赣0983民初477号 [ 审官 ] 卢晓军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金某某诉冷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3民初477号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XX省高安市人。
被告:冷某某,男,汉族,XX省高安市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冷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卢晓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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