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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云2922民初40号 [ 审官 ] 杨丽荣
[ 代所 ] 漾兴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昌德
[ 当人 ] 常四君、赵平
 
常四君诉赵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922民初40号
原告常四君,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漾濞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昌德,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平,男,1974年1月5日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四君诉被告赵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四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四君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四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四君负担。
审判员杨丽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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