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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赵龙飞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苑炜、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苑炜与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民初2258号
原告:苑炜,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文林,男,195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添,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大通花园旁。
法定代表人:丁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单位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程德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京花,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满连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炜与被告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天津市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苑炜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炜承担。
审 判 长赵龙飞
人民陪审员王 力
人民陪审员刘春洪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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