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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黔0328民初487号 [ 审官 ] 聂潇潇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陈霞、白莉、罗小虎
 
陈霞与白莉、罗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28民初487号
原告:陈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莉。
被告:罗小虎。
原告陈霞诉被告白莉、被告罗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陈霞于2017年3月22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霞负担。
审判员聂潇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桂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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