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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湘0211民初679号 [ 审官 ] 刘洋
[ 代所 ] [ 代师 ] 彭卫
[ 当人 ]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映辉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11民初679号
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会所三楼301-31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怡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卫(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王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映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全部承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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