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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黔0203民初365号 [ 审官 ] 郑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六枝特区盛豪工贸有限公司
 
六枝特区盛豪工贸有限公司与李龙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203民初365号
原告:六枝特区盛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人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924。
法定代表人:潘豫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六枝特区。
被告:李龙江,男,汉族,无职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六枝特区盛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3月22日,原告六枝特区盛豪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盛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源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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