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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528民初555号 [ 审官 ] 胡辉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任某诉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8民初555号
原告:任某,男。
被告:盖某,女。
原告任某诉被告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3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胡 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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