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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2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湘民终144号 [ 审官 ] 邓志伟、朱湘归、覃开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申请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九线2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招宇,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0号。
负责人:徐浩,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坤宇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市伍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坤汽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市伍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新春,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原审被告湖南坤宇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福坤汽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李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进行了协商,就本案相关事项达成了共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5元,减半收取6587.5元,由上诉人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邓志伟
代理审判员朱湘归
代理审判员覃开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谢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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