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6财保155号
申请人陈国兰,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陈保平,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史晋鹏,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永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职务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润路以北外环南盖世物流园。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史晋鹏驾驶聊城市永泰物流有限公司
所有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MJ9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徐绍琴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史晋鹏驾驶聊城市永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MJ9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史文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