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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梅有恩
[ 代所 ]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韦延武
[ 当人 ] 杨代英、柏绍林
 
杨代英诉柏绍林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625民初201号
原告杨代英,女,1948年1月1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委托代理人韦延武,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柏绍林,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卫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英与被告柏绍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英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代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代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代英承担。
审判员梅有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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