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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黔2301民初1844号 [ 审官 ] 罗云霞、帅俊、王文洁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兴义市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凤、林建军、蔡玉龙
 
兴义市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凤、林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301民初1844号
原告:兴义市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富兴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俊凤,女,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林建军,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蔡玉龙,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黔西南州州档案局局长,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吴家米,女,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兴义市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俊凤、林建军、蔡玉龙、吴家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兴义市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义市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罗云霞
审 判 员帅 俊
代理审判员王文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田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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