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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新疆
[ 判院 ] [ 判期 ] Tue Mar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兵08民终19号 [ 审官 ] 何福江、宋娟娟、朱秀梅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晟达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晟达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杨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8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晟达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石河子市一四七团八连(三牛场)9栋1-3号。
代表人:付钟,该合作社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兰,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晟达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晟达养殖社)因与被上诉人杨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晟达养殖社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晟达养殖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晟达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9元,减半收取5529.50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十户滩镇晟达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何福江
代理审判员宋娟娟
代理审判员朱秀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文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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