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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西
[ 判院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赣0723民初61号 [ 审官 ] 刘海英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云鹏、赣州中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余营业部、陈艳
 
李云鹏与赣州中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余营业部、陈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3民初61号
原告:李云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华,系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赣州中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余营业部,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建设路21号。
负责人:陈冬。
被告:陈艳,女。
原告李云鹏与被告赣州中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余营业部、陈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李云鹏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云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李云鹏负担。
审判员刘海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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