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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西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赣0983民初3667号 [ 审官 ] 辛诚勤、徐红兵、高三和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XX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83民初3667号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外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XX省上高县人,住XX省上高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省高安市人,住XX省高安市。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以与被告杜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宏杨汽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辛诚勤
审判员徐红兵
审判员高三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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