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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曹净松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湘秀、曹朝辉
 
李湘秀与曹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3民初313号
原告李湘秀,女,汉族。
被告曹朝辉,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湘秀诉被告曹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湘秀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朝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湘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湘秀撤回对曹朝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李湘秀承担。
审 判 员曹净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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