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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西
[ 判院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赣0723民初101号 [ 审官 ] 刘海英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吴凡、赖巍
 
吴凡与赖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3民初101号
原告:吴凡,男。
被告:赖巍,男。
原告吴凡与被告赖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吴凡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依法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吴凡负担。
审判员刘海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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