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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黔2325民初478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潘仕华、陈先真
 
潘仕华与陈先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325民初478号
原告:潘仕华,男,1964年生,苗族,个体户,住贞丰县。
被告:陈先真,男,1994年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贞丰县。
原告潘仕华与被告陈先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潘仕华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仕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仕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潘仕华负担。审判员潘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蒙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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