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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冉景翔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许柱祥
 
许柱祥与孙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201民初968号
原告许柱祥。
被告孙艳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柱祥与被告孙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柱祥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柱祥起诉后,以原告许柱祥自愿只要求被告孙艳萍偿还现金3900.00元,被告孙艳萍已当庭支付其现金39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柱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柱祥负担。
审判员冉景翔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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