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Sat Nov 23 21:11:56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陕0602民初3593号 [ 审官 ] 牛锐、侯丽媛、李欣南
[ 代所 ] 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崔树森
[ 当人 ] 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延林
 
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延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李斐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延林。
上诉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崔树森,被上诉人高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牛 锐
代理审判员侯丽媛
代理审判员李欣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樊 蓉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